一、 |
安排健康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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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監護工/幫傭入境三日內應安排至指定醫院健康檢查,並於外勞入境十五日內,將健康檢查結果函送勞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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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聘僱許可函。同時外籍勞工入境工作每滿六個月之日前至三十日其間內須做健康檢查一次,未依規定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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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者,外勞將遭遣返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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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提供查詢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檢起迄日期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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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加入勞保、健保、意外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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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住院、職業傷害補助。保險生效日以寄件當日之郵戳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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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醫療補助。女傭入境當日為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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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補強勞保、健保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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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政府強制加保,勞保不強制加保,但建議客戶如不幫女傭辦理勞保加保,請務必幫女傭/監護工辦理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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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至少3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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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按指紋、辦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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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後十五日內到當地警察(分)局按指紋、辦理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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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聘僱許可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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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入境後十五日內向勞委會職訓局辦理,即取得入境合格的健康檢查報告後,應立即向勞委會職訓局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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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外籍監護工/幫傭之聘僱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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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繳交就業安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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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將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費通知單(於每年1、4、7、10月中旬寄發),請於次期第一個月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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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前繳納就業安定費。僱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法定寬限期繳納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處理。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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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僱主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可寬限30天,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從寬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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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翌日起,每超過一天,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的
1﹪,作為滯納金,最高可處以為繳交就業安定費一倍。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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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仍未繳納,勞委會可將積欠的就業安定費與滯納金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可撤銷僱主聘僱外籍女傭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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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妥善保存繳費收據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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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01月22日正式公告新的就業安定費標準,於91年02月01日起實施。分別調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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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監護工
舊案1,500元/月(5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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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2,000元/月(67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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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傭 O 5,000元/月
(167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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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代扣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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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監護工/幫傭繳納綜合所得稅其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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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台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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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20﹪:所得稅=總所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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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工作居留滿183天者(例如於當年度7月1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者)或於上一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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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居住已滿183天,繼續居住至次年度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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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總所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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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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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鍋外勞若於同一年度離境再入境,請依年度居留天數課稅【請參考1、2項課稅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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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五月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故請按月自外籍監護工/幫傭薪資中扣除所得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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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擅自扣取女傭薪資(包括所得稅),未將其存入女傭存摺,屬非法侵占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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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所扣之所得稅金額請一併與定存存入女傭之存摺中,待報稅時從中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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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免繳納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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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91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以免繳納保證金,雇主應防範詐騙集團已勞委會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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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要求繳納保證金,提醒您特別注意,切勿上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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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展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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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監護工/幫傭工作屆滿二年,其僱主倘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於外籍監護工/幫傭工作期限屆滿前30~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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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內,一規定提出展延申請,逾期申請展延者,將不于受理,其所聘僱之外藉監護工/幫傭應於聘僱許可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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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後七日內遣送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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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辦理展延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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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監護工/幫傭獲准展延聘僱許可後七日內應向該縣市警察局辦理展延居留登記,(如工人工期滿三年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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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二次展延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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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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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女傭、監護工勞動契約規定,外籍監護工/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則享有七天支薪假期。如工作滿二年再展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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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則再享有另外七天的支薪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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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三年期滿重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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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滿四個月前,開始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名額如不再續用,可於外籍監護工/幫傭回國後,向勞委會提出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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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名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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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期滿離境/未期滿遣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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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皆需辦理完稅及離境手續(故煩請僱主每月按時扣除所得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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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離境者外勞必須配合期滿日前離境,逾期出境罰則嚴厲,重則取消名額,懇請留意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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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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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監護工/幫傭離境後不再返回工作,應即填具轉出申請單,辦理所有保險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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