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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屬
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工業局提列申請案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再次申請:
一、
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
二、
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第二點
  申請文件期限,有再次向工業局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工業局審查之文件下:
一、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M三四三A表)。
三、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補
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 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2.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五、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六、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七、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
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