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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收件,延至95年1月18日 
2006-12-20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作業要點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三條一項
第三款規定所稱特殊時程之產業,指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並符合
下列之產業。
二、符合本標準特殊時程產業雇主應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特殊時程產業
認定。
三、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特殊時程產業雇主得聘僱外國人總額為一萬人;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之合計人數
超過總額時,得依比例刪減之,其計算結果如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四、本標準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所稱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指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
招募許可人數,並以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當日為審核基準日;又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
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以審核基準日之勞工保險證號資料核算。

編號 產業名稱
01 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
02 冷凍調理食品製造業
03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04 紡紗業
05 人造纖維加工絲業
06 織造業
07 不織布
08 印染整理業
09 紡織手套製造業
10 皮革、毛皮整製及鞋類製品製造業
11 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業
12 紙漿及紙製造業
13 印刷業
14 酸鹼業
15 有機質肥料製造業
16 人造纖維製造業
17 染料、塗料及顏料製造業
18 合成樹脂接著劑
19 橡膠製品製造業
20 塑膠製品製造業
21 複合材料業
22 黏性膠帶業
23 玻璃製品業(平板玻璃、容器、玻璃纖維、絲及布具有窯爐織布製程)
24 玻璃纖維製品製造業
25 耐火材料業
26 陶瓷業(陶瓷建材製造業、衛浴設備)
27 磚窯業
28 預拌混凝土業
29 水泥製品製造業
30 石材製品製造業
31 煉鋼業
32 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
33 鋼線鋼纜業
34 手工具
35 模具業
36 金屬鍛造業
37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
38 螺絲業
39 環保設備業
40 電線電纜業
41 機械設備製造業
42 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汽車、機車、自行車和遊艇、船舶)
43 家具業
44 體育用品製造業
45 資源化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