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劣質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退出就業服務市場,以保障雇主及外國人之權益,勞委會於96年1月3日修正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正式生效施行,規定主管機關得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屬C級且未改善者,將不予換證。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仲介業者退場機制: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將結果分為A、B及C三級,評鑑成績為C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後未達B級或拒絕評鑑者,經營就業服務業之許可證效期屆滿時將不予換發新證,亦不許可設立分公司。
二、生活管理納入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由主管機關加以規範,以維護外國人在臺工作之權益。
三、仲介公司籌設事實檢查:申請設立許可前,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檢查,檢查結果為確有籌設事實者,始得申請設立許可。
四、專業人員考試納入技能檢定項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改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由勞委會中部辦公室承辦),證書之有效期間仍為4年,證書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應檢具申請日前2年內之講習證明文件申請換證。
五、契約須親自簽名: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者之雇主及外國人,與仲介公司所簽訂之書面契約須親自簽名,以避免冒名申請產生爭議。
該辦法勞委會業於96年1月3日修正發布後上網公告,供民眾查閱。民眾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567查閱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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