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07/08/03 一、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之就業服務法第60條第3項規定,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二、雇主申請返還外勞保証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電匯保證金收據正本(遺失請檢附遺失電匯單切結書乙份)。 (三)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家庭類案件需檢附)。相關文件表格,可逕上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