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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起外勞入國3日內免除妊娠檢查,持入國前3個月合格證明免辦母國與入國3日檢查 
2007-10-03

衛生署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3日後生效,
10月4日起,刪除藍領外勞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但是3個月的定期健檢中仍保留妊娠檢查。
為加速外勞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但書規定再申請入國工作之流程,對於持有國內指定醫院入國日前3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免辦理母國健康檢查及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可以逕行申辦入國簽證及聘僱許可。
新修正條文刪除該條文第6條第1項丙類人員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因此10月4日起,外勞若來台即有身孕,除非外勞自願離台出境,不然雇主就需繼續聘僱該外勞;但是定期健檢項目仍保留妊娠檢查。
另外,衛生署考量梅毒可於短期治癒,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如於健康檢查證明核發之日起30日內取得我國醫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者,視為合格。
此外鑒於少數外勞因感染腸內寄生蟲、排除侵入性痢疾阿米巴,有治癒可能,但是評估原先再檢查期限「30日」,較一般療程為短,修正寄生蟲治療再檢查期限為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