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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公告開放了外勞政策突破性修正 馬上可申請 
2007-10-03

一、 有關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已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左右公告實施。修正要點如下:

1、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修正,修正外國人在台累計工作期間為九年。

2、取消製造業重大投資案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訂定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 時程之產業,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並採常態性開放申請。

3、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申請初次招募之人數及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屬附表二或附表三A級產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屬附表二或附表三B級產業之申請人數為百分之十八。屬附表二或附表三其他產業之申請人數為百分之十五。

4、雇主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應於二年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5、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原有名額可使用至期滿,不受此限制)。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往前推算前三個月同一勞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含本勞及外勞)
雇主所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規定比率或人數時,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起六個月內改善之。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6、本標準修正施行前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者,仍得依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及申請引進外國人規定。

7、本標準修正施行前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者,得繼續依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聘僱及申請引進外國人或選擇適用修正後規定。即可選擇有利的規定適用。例如勞保人數夠的話,可以直接引進核准之名額,不須增聘本勞。

8、為加速收回外國人配額再合理分配使用,取消製造業重大投資案有特殊 情形,得再申請第二次重新招募規定。

9、公告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別及製程。

範例說明一:
甲工廠屬A級產業。員工平均人數為40名(外勞15名)。經工業局審核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為50人。40+50=90
外勞名額上限 90×20﹪=18 < 50×40﹪=20
若將來新招募函引進人數超過比例且未依規定改善時,名額可能會減少;相對地若員工人數,名額也有增加機會。

範例說明二:
乙工廠屬其他產業。員工平均人數為400名(外勞30名)。經工業局審核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為150人。400+150=550
550×15﹪=83 >150×40﹪=60 ,所以名額上限為60名
可立即再引進30名(因60名佔總員工人數未超過20﹪)

範例說明三:
乙工廠屬B級產業。員工平均人數為50名,沒有外勞。經工業局審核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為50人。50+50=100
招募函外勞名額 100×18﹪=18 ,可先引進13名外勞,因(50+13)× 20﹪= 12.6。 若將來員工人數增加,在20﹪範圍內可再引進外勞,但最多為18名。
二、 新措施有關申請手續原則上與製程或特殊時程之外勞申請相同。若貴公司已
有外勞,應配合重招時提出初次申請新的名額或尚未引進過外勞,但符合條件並有意願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以公告為準)

1、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舊客戶免附)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舊客戶免附)
3、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4、工廠生產流程圖(請配合公告特定製程)、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簡易標明特定製程之機器設備位置圖示即可)及工廠平面圖(工廠位置圖)。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討論決定)
5、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之名稱、圖片、用途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