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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雇主與外國人協議負擔費用切結書由勞雇自行合議薪資、膳宿費、機票費 
2007-10-12

為保障外勞權益,勞委會針對外勞來台工作所需負擔的費用檢討已久,開會確認未來外勞來台除簽署「外國人入國工作仲介費用及規費切結書」外,新增「雇主與外國人協議負擔費用切結書」,將區分外勞在國外的費用,及來台後與雇主合議的費用;該規定需修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計11月完成修法工作。
職訓局外勞組長蔡孟良表示,為貫徹勞資合議精神,避免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當外力介入、衍生勞資糾紛,雇主未來聘僱外勞將新增一份文件「雇主與外國人協議負擔費用切結書」,其內容包括不適用勞基法外勞薪資、膳宿費、機票費等。
蔡孟良強調,外勞在入境前持「雇主與外國人協議負擔費用切結書」,其內容由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請入國簽證時檢附並進行驗證,來台後不得變更,勞委會在查察時,若勞動契約與該切結書不同時,以該切結書內容為主。
勞委會
邀請各縣市政府及外勞來源國駐台辦事處討論研商。將修改「外國人入國工作仲介費用及規費切結書」規範內容,以外勞支付其母國仲介費及規費,與來台後所支付的服務費為限,其修正重點明定外勞在其母國接受招募來台工作所生仲介費及規費,應依勞工輸出國公告規定,如未依公告規定填寫或填寫與招募來台工作所生費用無關之私人借款視為無效。
對於外勞在其母國所需繳納的仲介費及規費是以借款方式,來台工作償還繳納,該切結書明定需清楚載明借款繳納情形、償還方式及期數。
同時新增「雇主與外國人協議負擔費用切結書」,以協議負擔之費用含工資、膳宿費或機票費等;此外,由於機票費應由誰支付而與會者意見分歧,勞委會將再明確界定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