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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轉換雇主機制 勞委會將改善取消不得跨區限制 轉換時間最長2個月 
2007-10-18

行政院會聽取勞委會報告「保護外勞避免遭受人口販運之策進作為」,將改善外勞轉換雇主機制,未來取消不得跨區轉換限制;以及簡化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程序,只要外勞、原雇主及符合資格新雇主三方合意,即可至勞委會逕行辦理轉換作業,不需至就服中心進行公告程序;這項措施預計在12月底前實施。
行政院長張俊雄指出,人權保障的追求,一向是政府重要的施政目標不會因外國籍身分而有所差別。
日前移民署傳出看守所人員不當對待臨時收容外勞,不能等閒視之,也不能單純看成偶發事件,無論是人口販運或勞動剝削的被害人,都不應該受到不人道的待遇,已責成內政部、勞委會積極檢討改進收容外勞之處遇方式外,並請內政部嚴加查察,依法究辦,就內部管理提出因應方案,不容許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張俊雄表示,勞委會提出改善外勞轉換雇主機制,建立外勞轉換雇主資訊系統及積極查處嚴懲不法雇主,落實仲介查察評鑑制度及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等措施,請勞委會依期程儘速推動辦理。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指出,未來外勞如於轉換雇主期間已有接續聘僱者願意承接,在前雇主、外勞及新雇主三方合意下不需另行公告,將簡化目前需由就服中心公告後,方可辦理轉換的程序。
同時,將取消不得跨區與轉換次數限制,現行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以3次為限、最多6次,將改為申請轉換期間最長以2個月不限次數。
由於勞委會將建置「外勞轉換資訊系統」,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因此預計今年12月底前發布實施。
盧天麟表示,為預防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情事,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外勞密集場所加強宣導申訴制度;對疑似遭受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不明外勞,將先行保護安置再行查證事實,對於雇主不法行為,將提高檢舉獎金為新台幣10萬元;同時嚴懲不法雇主、加重裁處,每違規僱用1名,即扣除5名外勞配額,併處最高75萬元重罰。此外,除已在桃園機場設外勞服務據點外,明年1月將在高雄機場增設服務據點,提供外勞入出國諮詢申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