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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才廣告有年齡限制 最重可處罰150萬元 
2007-10-24

就業服務法今年5月23日修法將年齡、出生地、性傾向3項增列為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希望雇主在徵才時,應考量求職者整體的學經歷表現,不能因求職者的年齡、性別等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因素而拒絕僱用,否則將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如果就業歧視成立,依就業服務法將重罰30萬至150萬,勞委會再次提醒雇主避免觸法。
勞委會指出,部分勞工主管機關有專人每日針對報紙刊登內容進行查察,在查察過程中,曾看過雇主刊登「女性佳」、「未婚佳」、「須身高160公分以上者」、「長相清秀」等字眼,這些內容使非符合其刊登條件的大眾被排除在外,已構成就業歧視。 勞委會強調,一旦有刊登限制條件具體事實,就已違反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