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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所得稅新制 財政部1/16公佈 
2009-01-15

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定納稅義務人非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即外勞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的情況下,如全月薪資未達基本工資1.5倍者,得以6%的稅率課稅,將減輕藍領外勞稅賦的負擔。行政院日前已完成核定,財政部預計1月16日公告,並函知各地國稅局,外勞如離境,屆時以6%的稅率辦理完稅。
 由於新規定尚未正式公告,外勞如於近日離境,且不再返台工作,各地國稅局多以20%的稅率計算所得稅;至於財政部是否研擬相關方式,簡化雇主申請退稅流程?財政部表示,截至目前為止,受影響的案件數並不多,雇主可循更正申報,或申請稅款留抵,暫不採取簡化措施。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第3條,明訂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取20%。但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外勞如於7月1日以後來台,或居留最後一年於6月30日前返國,致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的情況下,將可受惠。
 財政部強調,外勞年度居留如超過183天,則以「居住者」身份課稅,採「申報扣繳」方式繳交所得稅,並適用免稅額的優惠,其扣繳規定與過去相同,不受影響。
 據了解,少數地方國稅局避免造成雇主後續退稅的困擾,已「搶先」採6%的稅率完稅,但因修正規定尚未公告,大部份國稅局仍依現行規定辦理。財政部指出,修正條文公佈後,雇主如有溢繳稅款,應辦理更正申報,或向各地國稅局洽詢所得稅款留抵相關事宜。
 全球金融風暴爆發前,外勞除基本薪資外,如加上加班費、獎金,以及其他津貼,薪資超過25,920元者,粗估約2至3成。部份外勞輸出國認為,如以基本工資的1.5倍為門檻界定,亦有可能造成外勞在加上延長工時薪資後,如有超過前述金額的疑慮,將不願配合加班,反造成雇主的困擾。不過對於財政部調降外勞所得稅的做法,均表示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