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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專案稽查98年起開始實施 
2009-02-04

勞委會自今年1月起,啟動養護機構專案查察。勞委會今年初會同相關部會,由各縣市政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將於近期陸續進行訪視,預計全省聘有外籍看護工的1,300餘家養護機構,今年至少接受訪查一次。
  勞委會原擬制定專案表格,以利勞工局人員依循,但目前各縣市尚未接到相關通知,因此現階段仍將以例行訪視的項目進行查察。內容包括雇主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至第3款非法聘僱外勞的行為、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以及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護照、居留證或財物等情事。
  個人聘僱之看護工,是否依規定申請調派,亦列入查察重點。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家庭看護工陪同被照顧人至養護機構,依規定應向勞委會核備後,方可調派;核備函有效期為2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但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6個月。雇主未依規定申請,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