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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1年或關廠歇業,外勞轉換得申請延長1次 
2009-02-04

勞委會考量部分外勞無法於60日內順利轉換雇主,其原因屬不可歸責於外勞事由,為避免影響外勞在台工作權益,故訂定得再延長轉換雇主特殊情形及期限。

特殊情形如下:
1.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2.為遭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人身侵害或主動檢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73條第3款終止聘僱關係,而廢止外國人之聘僱許可。
3.外國人入國工作未滿1年.
4.雇主有關廠歇業或經地方政府認定業務緊縮之情事.
5.其他影響外勞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符合以上特殊情形之外國人應於原轉換作業60日期限屆滿前14日內,得檢附說明書與特殊情形之證明文件向勞委會提出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60日,以1次為限;惟外勞若為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者,得不受申請次數限制,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不得逾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