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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宿舍建築安檢 回歸建築法規 
2009-02-0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宣布,鑑於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並非勞委會職權,並考量地方勞工局執法確實有困難,即日起雇主提供外勞宿舍的建築和消防安檢回歸內政部既有法規辦理。

委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表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在實施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檢查時,因為沒有建築及消防專業,執行查察困難。

勞委會去年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修正案,刪除雇主於外國人入國後或接續聘僱外國人3日內,須檢附供外國人住宿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通報規定。

職訓局表示,依據管理辦法新規定,日前再發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正式將外勞宿舍的建築與消防安檢回歸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