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1月份行蹤不明在台外勞人數共26,168人,越勞逃逸人數最多11,617人、其次依序為印勞10,131人、菲勞2,893人、泰勞1,524人、蒙勞2人及馬勞1人。
由於根據現行就業服務法外勞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者,僅廢止其聘僱許可並限期出國,除非被查獲是非法工作才會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因此有雇主建議勞委會在就業服務法中應增列對逃跑外勞之處罰規定,以有效遏止外勞逃跑問題。
外勞來台合約期滿時常發生逃跑情事,依現行規定,僅對雇用非法外勞之雇主進行罰鍰,逃跑外勞僅需遣返,此種對逃跑外勞毫無懲罰之規定,會成為變相鼓勵外勞逃跑的因素。有仲介提出,外勞期滿要逃逸前不會告知服務的仲介公司,就逕至逃逸打工去了,但是勞委會對於外勞逃逸怪罪於仲介公司,在評鑑上給予扣分,非常不合理。
勞委會表示,目前已要求各外勞來源國在其母國時,就先告知要來台工作的外勞不可逃逸,如印勞在貸款時就有保證金制度,完成合約回國就可領回,越南也有處罰逃逸的規定,希望藉由其母國的規定進而降低外勞來台工作逃逸的機率。
勞委會指出,外勞逃逸非法流竄在台工作,除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外,亦不利國民經濟發展、社會治安及外勞管理,外勞如與雇主有勞資糾紛應循正常申訴管道,不應以逃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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