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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年限 納長照險評估 
2009-04-16

外勞之引進係補充國內基層勞動力不足之權宜措施,應以保護國人就業權益、防範外勞成為變相移民、避免造成社會問題為前提。故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家庭幫傭等,在台累計工作期間不得逾九年。且有關外勞在台工作期限,已歷經三次放寬,並非一成不變。
若因法令限制使家庭看護工與被看護者無法持續良好勞雇關係,將對被看護者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響之情事,係過去長期照護服務資源不足,以致被看護者對外籍看護工產生依賴性。惟行政院已將長期照護保險列為重大施政計畫,相關部會刻正評估規劃外籍看護工如何納入整合,有關工作年限問題,勞委會將持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