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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勞因公死亡,雇主應給付賠償 
2009-04-18

  目前在越勞勞動契約中,僅針對喪葬費用,以及要求雇主於勞工死亡時,應負責將遺體及遺物運回越南,上述費用由雇主支付。雇主應替越勞投保勞保或30萬元以上意外險,讓勞工遭遇意外致殘或死亡時,可以獲得充分保障。不過勞動契約中,並未將精神賠償費用列入,造成雇主疏忽而未提供,但精神賠償的項目,為越南勞動部政策,因此越辦處將落實執行。
  越辦處指出,如越勞在台死亡或殘廢,該處將與雇主協調後續賠償事宜。至於賠償資格認定及給付金額,該處說明,如越勞因公或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造成死亡,雇主應負起全部的賠償責任。不過,如越勞自行外出,或於假日期間,並非於工作時間發生意外的情況下,越辦處認為,無法認定越勞死亡係因雇主造成,因此不會強制雇主須負起賠償責任,但基於保障勞工的立場,仍會協助爭取越勞家屬爭取賠償金。
據了解,最近一年越勞在台發生死亡的案例,越辦處約受理近30件,多數雇主均願意給付賠償金,但確切金額需要雙方協議,取得共識需較多時間溝通。越辦處強調,此一規定不限業別,越勞從事家庭類工作發生意外時,亦適用上述原則,但實務上仍以廠勞為主。越辦處呼籲雇主提供合理的賠償費用,如有規避責任,或因住宿環境較差等原因發生意外時,未來雇主申請越勞時,將不予以驗證。
越方目前僅要求雇主替越勞投保30萬元以上意外險,由於保障區域僅限台灣地區,較為不足,越方未來不排除增加海外保險的機制,即要求越勞於出國前即辦理投保,讓勞工可獲得雙重保障。具體的實施辦法及費用歸屬,越方內部須再做協調,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