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外僑稅制調整,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醒雇主,該處已調整勞動契約相關內容,確保越勞來台工作權益。越辦處表示,此次修正特於勞動契約中,明訂勞工居留未滿183天所得稅計算方式,以便讓越勞更了解相關權益,避免後續爭議。
此次修正,僅限定事業單位外勞,包括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等業別。越辦處說明,由於家庭類勞工雇主非扣繳義務人,因此並未將稅制修正。該處也提醒雇主,近期部份申請件,未依該處所制定的勞動契約辦理送件,提醒雇主引進越勞時,應使用新版的勞動契約,避免爭議。
修正後的契約明確規範,同一年度居留未滿183天,且全月薪資給付所得高於基本工資的1.5倍(17,280×1.5=25,920):所得稅=總所得×20%;如全月薪資給付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的1.5倍(17,280×1.5=25,920):所得稅=總所得×6%。至於同一年度居留183天以上者,所得稅一律為6%,並享有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的權益。
契約中亦規定,契約期間雇主須協助越勞,辦理繳納稅款及退稅手續。不過,針對家庭類勞工,則約定因雇主非屬所得稅第89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因此不得協助代扣稅款。
越辦處表示,由於勞動契約中明定雙方權益,提醒雇主申請時,使用新版勞動契約,避免因外勞不清楚稅制規定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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