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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定型契約範本草案條文再次修訂 
2009-05-12

為保障並釐清雇主、仲介及外勞三方權利義務,勞委會召開多次會議,彙整各方意見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再次整理「雇主委任仲介公司招募外勞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外勞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2份草案,為求慎重再次徵求意見,對契約範本草案建議者,在5月20日前可以書面方式提出。
勞委會表示,該契約範本供參考之用,不具強制性,不過仍建議仲介業者與雇主或外勞簽署服務契約時能主動使用;未來契約使用較穩定無爭議後,勞委會考慮在每年舉辦的仲介評鑑項目中,對於業者有使用契約範本簽訂書面契約列入品質管理評鑑指標,將可獲得分數。
上次初擬「雇主委任仲介公司招募外勞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其內容共有9條,再次彙整後,新版本內容則有13條。其中明訂仲介向雇主收費項目及金額,以及若是雇主未取得外勞配額時或其他損害賠償事宜,仲介退費方式;不過,若是雇主提供不實資料或是延遲交付相關證件,導致仲介無法辦理時,雇主不得要求退還已付費用。
同時明訂仲介服務項目包括應協助雇主瞭解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等有關法令、應辦理手續、辦理期限及費用等,仲介需負責接機並交付外國人至雇主指定工作處所。雇主與外國人溝通、協調、糾紛排解,外國人之離境、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外國人發生意外或觸犯法令等事項,或外國人因故須遣返、死亡或重傷致終止僱用時,上述情況仲介須協助雇主處理;另須告知雇主辦理健檢核備程序及居留業務。
對於雇主若是將外勞於轉換雇主或出國等待期間,有委任仲介代為生活照顧,雇主應支付所需費用,其每日費用多少金額,勞委會說明,其金額法無明訂上限,由雙方合議,明定於契約中。
由於仲介在招攬客戶時,所作文宣資料都認定應為契約之一部,因此在仲介對雇主或是仲介對外勞的契約範本中,都增加仲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所為廣告內容及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外勞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初次內容原有11條,新草擬版本則增加至14條。
契約中明訂,仲介服務項目需告知外勞我國法令、風俗民情、薪資、福利、法定費用扣繳及工作權益等資訊。同時仲介應與外勞約定每月定期訪視外勞次數,並提供翻譯及諮詢服務等,外勞則應仲介依契約提供服務後按期繳交服務費,仲介不得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
於外勞報稅,契約中外勞可選擇自行處理,或是書面委託仲介協助處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及退稅事宜。
勞委會去年11月分別邀集仲介團體、外勞關懷團體、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等提供意見,初次提出擬定契約範本草案後,這次則是再彙整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台北市勞工局、基隆市政府等單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