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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行蹤不明 將加強查緝、重罰 
2009-05-14

越南籍外勞雷妮(化名)來台工作,原本是單純的外籍看護工,禁不起朋友不斷慫恿,宣稱別的工作更好賺,來台7個月後,一天雷妮趁著倒垃圾的機會,跟著朋友逃跑,成了「行蹤不明外勞」。
沒想到朋友把雷妮帶到偏僻鄉間的工廠,每天工作15個小時,一天睡不到4個小時,擠在12人一間的小房間,每月領不到新台幣5千元,因行蹤不明而雇主未能予以續保健保,當生病去看醫生時,都擔心害怕被遣返,雷妮此時才悔不當初。
勞委會表示,來台工作的外勞,如像雷妮一樣遭人利用而一時衝動行蹤不明,若被警方查獲,不但得立即遣返,此後更永遠不能再來台工作,損失更大。更慘的是,外勞行蹤不明期間沒有健保、勞保,若遭雇主惡意積欠工資,剝削勞力,也不敢投訴,人身安全、勞動權益均無法受到保障。
勞委會表示,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若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台工作,此外外勞如果來台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也是違法。當受聘僱之外國人如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經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 (即行蹤不明外勞),就屬「非法外勞」。
為了避免行蹤不明外勞遭遇各種剝削,勞委會與內政部移民署及警政署合作,於今年將加強查緝行蹤不明外勞;為鼓勵民眾檢舉非法外勞與非法雇主,勞委會已設置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民眾若發現有非法外勞之情事,可利用檢舉專線或向移民署各地專勤隊、警察機關、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
勞委會表示,行蹤不明外勞遭查獲後,外勞、雇主與非法仲介三方都會受罰。外勞部分,將依其非法從事工作期間,若累計達6個月以上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如果是僱用非法外勞的雇主,勞委會也要求地方政府採嚴懲重罰措施,依其僱用人數及僱用期間,最高可處以75萬元罰鍰,如果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非法媒 (仲)介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