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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雇主注意:外勞去年未住滿183天, 扣繳率為20% 
2009-05-16

5月正值報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提醒,個人雇主所僱用外籍幫傭、看護工,若在去年下半年來台工作,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未滿183天,建議在今年5月協助外傭辦理申報繳稅,去年稅率不分薪資高低,扣繳率皆為20%,避免拖至期滿或解約才辦理完稅,否則將會被加計利息。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得視全月給付總額按20%或6%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扣繳率為6%,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不過,今年是申報去年97年的所得稅,當時的法令是只要外僑未居住滿183天,無論薪資高低,其扣繳率為20%。
扣繳義務人雇用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應按其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適用不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來我國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若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規定扣繳。若依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即應按「非居住者」扣繳。
至於外籍員工原經核准在華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事後因其他因素致外籍員工未能在華居留滿183天者,應就「非居住者」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
例如,泰國籍A君經仲介來臺擔任建築工,依聘僱契約及居留證所定在臺居留期間為95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則A君95、96、97年度均屬我國「居住者」,98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屬「非居住者」,又其每月工資為17,280元,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7,280元之1.5倍(17,280元×1.5=25,920元)以下,自98年1月起,每月應按6%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此外,為簡化及方便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外僑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利用本人或同一申報戶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中華民國國內銀行新臺幣存款帳戶(限參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且其帳號之開戶基本資料為「統一證號」,於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填妥相關資料,退稅款即可直接匯入指定之存款帳戶。
配合金資系統相關作業,9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以如期於98年6月1日前辦理申報案件為限,退稅款將於98年8月3日及98年9月11日分兩批匯入指定帳戶。如直撥退稅因故無法撥入帳戶,會另行寄發通知,填發退稅支票。有任何疑問,可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