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執行職務,加班費是否須申報所得稅?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平日加班時數每月於46小時以內者,得免徵所得稅,於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工作支領加班費,每天8小時以內者,亦屬免稅範圍,超過8小時的部份,得併入平日加班時數,兩者加總後,超過46小時的薪資所得,即應列入課徵範圍。
前述規定,不分本、外勞一體適用。國稅局表示,雖然多數事業單位,有將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工資分別計算,但也有少數事業單位未區分,使得申報時的數額與實際產生落差。
依據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字第16713號函,針對勞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明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勞基法第32條中規定加班時數,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數,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即一般所稱「加班」,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至於延長工時的薪資計算方式,則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加給三分之二。屬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要求勞工於正常時間以外工作,工資加倍發給。
國稅局說明,按勞基法規範,在延長工作時間的46小時限度內支領加班費,均免納所得稅。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加班,當日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的部份,不計入46小時免納所得稅的時數計算,惟超過的部份,仍應計入。
舉例而言,甲勞工平日加班時數40小時,當月共有4天例假日出勤加班,每天工作8小時,則無論其平日或假日的延長工時所得,均免納所得稅。若例假日出勤的每日延長工作時數為10小時,超過的8小時【4 x (10-8)】須納入平日加班時數計算,加總平日延長工時的40小時後,已超過46小時的免徵範圍,超出部份應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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