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外勞來台工作費用合理,避免被不當超收,勞委會預計6月完成修正「外國人來華工資切結書」,將明確規定國內仲介不得代收外勞在國外借款,如安家費等款項;外國仲介來台收取費用,也限定只能收取與來台工作相關的費用,如訓練費、機票費等。
部分外勞投訴來台工作並未借款,卻仍被超收費用,勞委會查察發現確有銀行未核貸撥款,或未辦理貸款,但是工資切結書上有外勞來源國驗證;甚至美國2008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指出,工資切結書淪為不肖仲介向外勞超收的工具,因此勞委會積極邀請相關單位會商。
勞委會已召開多場會議討論,其中在今年初舉行3場對話,分別邀請各縣市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外勞來源國、仲介業者團體與NGO人權團體參加。
勞委會已著手修正工資切結書,預計6月完成實施;對外勞在國外借款等費用,國內仲介、人權團體與學者專家咸認台灣仲介不宜代收,因此將明文規定台灣仲介不得代收在國外的私人借款。
至於國外仲介來台收費也不可以收取私人借款,外勞還款方式可以匯款或是返國後再還款,不可再要求我國仲介或雇主代收任何費用;國外仲介來台僅可以收取在國外簽署並驗證的工資切結書上明列的來台工作相關費用項目,如訓練費、機票費等。
勞委會也將會在工資切結書上註明,國內仲介不得代收外勞在國外的任何欠款,否則將以超收費用或收受標準以外費用來論處;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規定,超收費用將以仲介公司違反累進計算,第1次給予改善機會,退款就不處罰,不過第2次再查獲違反時則直接處停業6個月,第3次以上違反者每次停業12個月,如第1次違反就不願退款則處停業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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