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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外勞未查獲累計達2.7萬人 
2009-05-26

98年3月外勞在台行蹤不明未查獲已累積2.7萬人,勞委會呼籲,全民拒絕非法僱用外勞,在僱用外籍人士前應查證其證件,避免違法僱用,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75萬元罰鍰;外勞如遭不合理對待,應循正常管道申訴,切勿發生逃逸情事。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3月份行蹤不明在台外勞人數共2萬7,086人,越勞逃逸人數最多1萬2,126人、其次依序為印勞1萬551人、菲勞2,911人、泰勞1,495人、蒙勞2人及馬勞1人。
雇主建議,勞委會應修法增列外勞行蹤不明的處罰規定,以有效遏止外勞逃逸問題,否則法規對外勞都無懲罰規定,難怪外勞想逃就逃,危害我國治安,損及雇主權益。
勞委會指出,行政罰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裁罰,以往對外勞逃逸被查獲後,地方主管機關通常處以輕罰,最重不過3萬元罰鍰,外界普遍認為處罰太輕導致外勞逃逸情形日趨嚴重,因此勞委會已要求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一旦查獲逃逸外勞,其在台非法工作超過6個月以上者,應重罰新台幣15萬元。
另外,避免損及原合法雇主權益,在96年5月已經修改就服法第60條規定,行蹤不明之外國人經移民機關查獲後,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三、被遣送之外國人。前項第一順序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同時,勞委會已建置外勞收容費管理資訊系統辦理收繳業務,移民機關執行行蹤不明外國人遣送出國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於外勞遣返出境後,得檢附收容外國人之相關資料,並提供有無查獲非法雇主、媒介者、或遣送事由可歸責原雇主之情事,向勞委會職訓局請領所預墊之收容費用。
在審查相關文件,職訓局認定收容費用之應負擔者的原則如下,一、有查獲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者及可歸責原雇主之情事者:1、經查獲機關移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之案件,依裁處書加以佐證,以認定應負擔者。2、經查獲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案件,依法院之判決書或檢察機關之起訴書加以佐證,以認定其應負擔者。
二、均查無第1順位「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者」及第2順位「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者」,認定應負擔者為第3順位「被遣送之外國人」。
三、另依本法第60條規定,第1順序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故同時有2名以上之應負擔者,將共同負擔該筆收容費用。
目前已有向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催繳費用,不過多數案件是向逃逸外勞收取費用,但因外勞都已出境,後續跨國催繳程序是一大難題,其收容遣送費用很難收回。至於由原雇主負擔遣送費用的案件已很少,除非是雇主有不當對待外勞,導致其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