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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服務費已包含接送交通費 
2009-05-26

近來仍有部分仲介公司向聘僱期滿或中止勞動契約離境外勞收取交通費,對此,勞委會重申,外勞繳交的服務費已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仲介公司不得再依該項服務索取費用,否則將視為超收費用,如累犯者,將處停業處分。
勞委會指出,外勞初入境與期滿或中止勞動契約離境,也就是第1次來台與最後離台,來返機場到工作所在地其交通費,已明文規定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與金額標準」第2條規定,服務費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仲介公司不可再假借名義向外勞收費,尤其是準備搭機離境外勞。
部分外勞被仲介公司收取交通費後,都會向機場服務站或是返回母國後投訴,勞委會接獲投訴後,會請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去進行查察,如仲介人員真的多收一筆交通費,就會視為超收費用。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規定,對於「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提高仲介退回超收或不正款項,初犯者限期退錢即不予停業處份,如查獲再犯者,不論有無退款都直接處以停業6個月處分,如有第3次以上違反,則加重處分、每次處停業12個月。
勞委會說明,仲介對外勞所收取的費用,如體檢費、交通費、機票費等等,都應計算清楚,不小心算錯多收錢,只有第1次有機會改過,再犯都要停業,仲介應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