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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變更工時 多數未依法核備 
2009-06-25

為保障養護機構看護工的勞動條件,勞委會今年啟動專案查察,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會同勞工局人員,至各機構進行勞動檢查。台北縣政府勞工局發現,多數並未向勞工局辦理工時的核備,一經發現,將予以兩周的改善期,如事業單位拒不配合,勞工局將予以處分。勞工局提醒雇主,外籍看護工亦須核備,且約定內容須以雙語做成,檢附居留證向該局申請。
 台北縣轄內約有200家養護機構,由社會局逐月開立訪查名單,再由勞工局分別進行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的訪查。據了解,截至目前為止,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內容的案例並不多,大部份以另訂工時未向勞工局核備、未按規定給付加班費等違反勞基法等事項為主。
 養護機構適用勞基法規範,依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但因養護機構工作性質特殊,得依同法84之1條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每日暨每周工作時數)、第32條(延長工時之限制及程序)、第36條(例假)、第37條(休假)、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限制。
 勞工局表示,今年執行專案檢查,以及受理民眾投訴時發現,多數養護機構並未按前項規定向勞工局申請核備即逕行實施;或雖有核備,但因人員流動,使得原辦理核備的員工離職後,新進員工未核備,亦不符規定。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個別勞工均應分別辦理,一經發現雇主未按規定辦理,將提供雇主改善期,如後續仍未補辦,將依勞基法按具體違法事由予以處分。
 相關人員指出,事實上未依法核備,並無具體罰責,但事業單位如未經核備,逕行要求勞工延長工時,或未予足夠休息時間時,將依具體事由處分。
 至於核備原則,目前並無法定規範,由各縣市自行認定;以台北縣為例,每日出勤時間仍不得超過12小時,且中間應有2小時休息時間,同時每7天應有1天例假日。
 外籍看護工辦理核備時,應檢附名冊、居留證影本,以及約定書等文件,其中名冊應載明外勞姓名、護照號碼等資料。勞工局提醒雇主,約定書並非外勞的勞動契約;雇主須與外勞就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等項目的約定內容,以中文及外勞母語作成契約,方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