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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法廢止外勞比率將提高 
2009-07-24

由於雇主違反就服法相關規定,需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時,勞委會通常以個案認定,且多是採1:1方式廢止,為使裁量時有明確標準,勞委會將新增雇主違反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且部分違法行為將提高廢止比率為1:5,該裁量基準近期將公告。
就服法第72條規定,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4條第1項各款、第57條及第60條規定時,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是全部。
勞委會以往針對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4條規定時,有訂定不予許可裁量基準,至於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許可或是招募許可,一直以來並未訂有裁量基準,而是以個案認定違法情節輕重,多是以1:1去廢止,但是如此一來,處罰就與54條裁量基準有所不同,因此勞委會擬定新增雇主違反就服法第72條裁量基準,明訂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將被廢止多少外勞配額。
為避免雇主質疑就服法第72條與就服法第54條裁量基準裁處不一時,72條裁量基準參照54條裁量基準訂定,依照雇主違法行為之嚴重性及罰鍰額度之高低,採1:1、1:2、1:5,甚至當次或現有外勞配額全部廢止等方式。
據了解,其中對於雇主違反情節最嚴重,或是有危害外勞人身安全之虞,將是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許可外勞人數之全部,如雇主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或是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及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等。
至於,考量雇主違反情事較輕微或是罰鍰額度於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者,將按雇主違反外勞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勞人數,依1:1廢止,如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或是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