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最新消息 > 即時資訊
雇主違法廢止外勞裁量基準公告 
2009-07-24

勞委會8日公告「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將依雇主違法情節輕重分五種方式廢止許可,其中最輕為採1:1比率廢止,最重為全數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許可外勞人數;該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就服法第72條裁量基準參照54條裁量基準訂定,這是一項新增的裁量基準,一直以來並未訂有裁量基準,而是以個案認定違法情節輕重,多是以1:1去廢止。
非法解僱本勞強迫勞動
將依1:5比率廢止配額
勞委會指出,就服法第72條規定,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4條第1項各款、第57條及第60條規定時,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是全部;因此依照雇主違法行為之嚴重性及罰鍰額度之高低,採1:1、1:2、1:5、廢止「當次」申請案所獲全部有效許可外勞人數,或廢止全部現有有效許可外勞人數等5種方式。
根據裁量基準規定,第一種情況雇主違反情勢較輕微,或是罰鍰額度於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者,將按雇主違反外勞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勞人數,依1:1之比例廢止,例如違反第54條第1項7款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或違反54條第1項第15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或違反57條第8款規定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反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與第4款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外勞變更工作場所,限期改善未改善者等。
第二種情況雇主違反情勢較為嚴重,或是罰鍰額度於新台幣10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者,將按雇主違反外勞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勞人數,依1:2之比例廢止,例如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但是不涉及聘僱行蹤不明外勞部分;或第2款規定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及違反第9款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三種情況雇主違反情勢至為嚴重,或是罰鍰額度於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者,將按雇主違反外勞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勞人數,依1:5之比例廢止,例如違反第5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第6款規定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第11款規定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其中涉及人數採計之不實資料部分;或是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涉及聘僱行蹤不明外勞部分、第6款規定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第7款規定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等。
雇主向仲介收不正利益
廢止在台全數外勞配額
第四種雇主於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時,不涉及人數之不實資料向勞委會辦理申請,例如違反第54條第1項第2款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第11款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第12款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依比例原則,僅就雇主當次申請案件所獲有效許可外勞人數予以廢止。
第五種情況因雇主違反情事最為嚴重,或有危害外勞人身安全之虞,故廢止雇主現有合法在台外勞之全數,例如違反第5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或是第15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公告以電子郵件寄送,未收到者請電(02)276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