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勞委會每3個月(每年2、5、8、11月)實施定期查核制度,如聘僱外國人人數已逾僱用員工人數之20%,且6個月改善期未完成改善(改善方式有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外國人之人數),外勞人數仍超過20%,雇主如等勞委會發出廢止超額外勞通知函才處理,屆時依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超額外勞聘僱。
同時因為雇主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勞委會將以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再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雇主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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