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最新消息 > 即時資訊
宰食犬貓違法 雇主需提醒外勞 
2010-02-24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23日電)台中縣政府勞工處今天表示,許多外國勞工朋友不知道宰殺犬、貓食用是違法行為,籲請雇主提醒所僱用外勞不得私自宰殺,違者將依動物保護法重罰。
勞工處日前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文,要求加強宣導這項法令。勞工處說,縣內共有近3萬名外籍勞工,因來自不同文化及生活習慣國家,可能不瞭解台灣相關法令及習俗。
勞工處指出,農委會曾接獲許多民眾反映,許多外勞疑有捕捉犬隻、並宰殺食用等情事。勞工處籲請所有聘僱外勞的雇主及仲介公司協助宣導「動物保護法」,避免誤觸法令而受罰。
勞工處表示,「動物保護法」第12條明訂,任何人不得為肉用、皮毛等目的而宰殺犬、貓,違反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2年內再犯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第27條規定,販售犬貓屠體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中央社 9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