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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住宿地點變更7日內書面通報 違反者將1:1廢止外勞人數 
2010-04-14

外勞住宿地點若有變更,雇主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勞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之當地主管機關。勞委會於3月9日公告修正實施「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新增規定雇主若未通報,勞委會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委會強調,由於外勞時有因隨被看護者遷移或工廠調派等原因而變更住宿地點,但是雇主常疏忽忘記通報,為落實外勞生活照顧服務,並確保當地主管機關能掌握區內外國人動態,雇主如延遲未通報外勞變更住宿地點,除可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外,另依上開新增規定得廢止雇主合法之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

本次新增修正相關內容已公佈於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法令查詢(http://www.evta.gov.tw/),民眾如有疑義,可洽勞委會電話服務中心:(02)8590-2567(共22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