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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符標準即可請外護?專家反對 
2010-06-04

80歲以上長者能否無條件聘請外籍看護?勞委會今天邀請衛生署、內政部及社福團體討論,與會者皆認為不當。勞委會說,專家認為不該僅以年齡標準就決定能否聘請外籍看護。
藝人、貴婦聘請外籍看護工到處趴趴走,引起立委及社會各界關注。不過,朝野立委日前除譴責可能有明顯違法的藝人、貴婦外,也主張年齡達80歲以上的長者,應無條件同意允許聘請外籍看護,才能讓有需求的人都能申請薪資較便宜的外籍看護。
為了解專家對將年齡當成是否允許聘用外籍看護的標準,勞委會職訓局下午邀請衛生署、內政部、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殘障聯盟及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等社福團體開會討論。
職訓局外勞管理組組長蔡孟良指出,與會的政府部門代表及專家都認為「有醫療需求不等於有照顧需求,有照顧需求不等於有外勞需求」。即健康的老人或許需要有人陪伴,但即使是需求有人陪伴,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達成,不一定非得是外勞不可。
他說,與會者認為應可透過內政部擴大各縣市長期照護中心整合資源,研擬適當的費率讓本地勞工提供每日固定訪視、供餐等服務,達到看顧健康長者的目的。「是否准許聘僱外籍看護,還是得回歸是否通過醫生評估才行」。
蔡孟良表示,與會者都同意應設計「醫生到府評估機制」及討論出合理費率,讓行動不便的長者能在家接受評估。此外,例如小腦萎縮、漸凍人或罹患巴金森氏症等不可逆病症病人,與會者也同意聘僱外籍看護滿3年後,應得不經複評再聘用3年。
此外,專家會議還討論除植物人及巴氏量表零分的重大傷病患者(如全身癱瘓)可聘用2名外籍看護外,是否放寬其他種類病患得增聘外籍看護。但因可透過本地看護補其不足,與會專家還是反對。

資料來源:中央社即時新聞9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