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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提高檢舉獎勵金,遏止非法聘僱與媒介外籍勞工 
2011-05-03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外國人,以落實本法第42條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維護社會安定之目標,勞委會另訂定「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並自100年5月1日起生效。
勞委會表示,原規定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之獎勵金,又如查獲案件中涉及行蹤不明外國人,則依案件每案核發5,000元。經邀請學者專家、仲介公會、民間團體、相關政府部門及地方政府等召開會議,會議結論認應提高檢舉獎勵金,以遏止不法。本次修正提高獎勵金之重點如下:
一、為減少外勞行蹤不明人數,經檢舉並查獲非法聘僱(或容留)行蹤不明外勞,查獲人數1人核發1萬元,2至4人核發2萬元,5人以上核發5萬元。
二、經檢舉並查獲非法仲(媒)介行蹤不明外勞,查獲人數1人核發2萬元,2人以上核發5萬元。(如同時符合條件者,以從高者發放獎勵金)
三、為加強保障外勞權益,強化雇主善盡外勞生活照顧之責任,檢舉並經查獲雇主違反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情節重大,經縣市政府裁罰,依外勞人數分別核發1萬元(10人以下)、2萬元(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及5萬元(100人以上)。
四、經檢舉並查獲雇主對所聘僱外勞傷害、妨害性自主、剝奪行動自由等影響外勞人身自由安全情節重大者,核發2萬元。
上開要點已公布於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民眾如發現疑似非法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外勞,請提供檢舉對象、時間、人數、地點及物證等,並向各地移民署專勤隊、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經受理機關查證屬實後,逐案送本會職業訓練局核發檢舉獎勵金。勞委會再次呼籲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勞,以免觸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