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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製造業雇主規避定期查核,將加強申請外國人變更場址之查核 
2011-05-20

勞委會自96年10月3日常態開放3K(辛苦、骯髒、危險)產業申請聘僱外勞,即將雇主工廠之勞保證號投保勞工保險人數列入計算核配外勞名額,且每3個月會定期查核雇主工廠內僱用本、外勞人數不得超過規定比率,希望透過定期查核,使雇主如欲聘僱一定人數之外勞,就必須維持聘僱一定人數之本國勞工,間接也創造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但是,如果雇主未申請3K產業外勞,且廠內僅有96年10月以前之一般製造業、重大投資及95 年定額開放3K3班之外國人,且這些外勞未於98年 3月7日以後申請重新招募,則該等雇主無須納入每3個月之定期查核。
依據規定,重大投資案及3K外勞,要變更工作場所,係採「許可」制。而現行本會審查重大投資案及3K外勞變更工作場所案,如果原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註銷或只是部分設備遷移,雇主需先取得經濟部工業局生產線設備遷移證明文件,再向本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本會審查雇主新、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資料、經濟部工業局生產線設備遷移證明文件及外勞招募許可函影本後,再憑以核發同意備查函。惟本會近來受理雇主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案件量增多,又查有部分雇主廠內工作之外勞人數超過規定比例,因重大投資案所引進之外勞人數,隨設備遷移變更至不需查核之工作場所(有自己獨立之勞保證號,該勞保證號不須接受定期查核本、外勞人數),疑有規避定期查核之情事。
為能防止雇主藉不實重大投資案設備遷移規避定期查核,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權益,本會除函請經濟部工業局從嚴審查業者重大投資案設備遷移申請案外,另針對因設備遷移而符合定期查核規定之雇主,優先函請地方政府查察是否涉及外勞違法調派,如有違法調派情事,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及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將移請當地政府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以杜絕不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10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