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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雇主聘僱外勞之定期查核規定 
2011-08-17

勞委會自96年10月3日常態開放3K(辛苦、骯髒、危險)產業申請聘僱外勞,即將雇主工廠之勞保證號投保勞工保險人數列入計算核配外勞名額。為兼顧本勞就業權益,自97年5月起每3個月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勞人數及比例,當雇主所僱用本勞人數減少時,外勞也應相對減少,以避免雇主僱用外勞而減少聘用本國勞工。今年5月時已有逾1.2萬家廠商接受查核,除少數重大投資製造業和特定行業尚未納入定期查核外,大多數有申請外勞的製造業雇主均已納入查核。
依規定,符合定期查核資格之廠商將依據相關規之比率接受勞委會查核。依據查核公式計算,當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人數,及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計算。經查核聘僱外國人逾規定比率之雇主,勞委會將發函通知,雇主必須在規定期限增聘本國勞工或是減少外勞,以符合規定;如屆期未改善,除廢止雇主超額僱用之外勞聘僱許可外,將涉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核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保障本勞工作、避免廠商超額聘用外勞,本年度8月份定期查核仍將如期實施。

資料來源:職訓局外國人聘僱許可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