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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迫洗屍撿骨 越女看護夢魘 
2011-10-06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高雄市林鴻坤、吳靜惠夫婦經營三家養護中心及一間葬儀社,他們以「不做就解約遣返」恐嚇六名擔任夜間看護的越南籍女子,白天去葬儀社替亡者更衣、洗屍體,甚至挖墳撿骨,每小時工資五十元,僅台籍臨時工廿分之一。

檢方依違反「人口販運法」起訴兩人並均求刑兩年;但一、二審法官考量他們已與六人和解,又沒有前科,係因社會仍有歧視外勞及漠視外勞權益的錯誤觀念而犯罪,沒有與法律為敵的重大惡性,判處各十個月徒刑,緩刑三年,並各支付國庫廿五萬元、接受四場法治認知教育。兩人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全案確定。

林鴻坤夫婦在高雄市鼓山路、博愛路、七賢路開了三家養護中心,另在七賢二路經營「孝欣葬儀社」。

判決指出,林鴻坤夫婦自2008年到2009年六月,先後僱用六名越籍女子擔任養護中心夜間看護,卻於2009年6至9月間,多次在日間派車載她們到醫院或殯儀館,強迫她們清洗亡者大體、著衣,有一人更稱曾被要求挖墳撿骨。

林鴻坤夫婦雖強調六人自願加班賺錢,但六人於偵審時一致供稱不願做這一類工作。她們說,老闆和老闆娘都說不做就送回越南,且護照和存摺都由老闆夫婦保管,她們也親眼見過同事被遣返,才不敢不從。

六人細述不願「加班」辛酸。一名女子說「每次去殯儀館都很害怕,常驚醒睡不好。」還有一人說「第一次上殯儀館時昏倒,卻遭老闆責罵。」法院調查發現,她們「加班」時薪五十元,但從事相同工作的台籍臨時工時薪在千元左右,六人工作報酬明顯不合理。

林鴻坤夫婦觸犯人口販運法第卅二條,意圖營利,以恐嚇或他人難以求助方式,使人從事勞務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恐嚇者,可處七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五百萬元,利用他人難以求助,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併科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聯合報10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