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開放外勞廿多年,外勞逃跑率約百分之三•七,不少外勞是碰到壞雇主才跑掉。勞委會表示,考慮在雇主要求不合理、侮辱外勞等「傷害人權」情況下,同意外勞可單方面要求轉換雇主。
勞委會表示,將與縣市政府討論,未來可能訂定外勞轉換雇主行政指導、由地方主管機關裁量,希望明年上路。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組長陳瑞嘉表示,外勞要轉換雇主須「勞雇雙方合意」;目前外勞雇主若涉及性侵、人身傷害等違法行為,外勞已可單方面解約,但針對未違法、可歸責雇主的部分,例如勞資爭議,外勞無法單方面解約。
據了解,勞委會去年一度考慮全面放寬外勞自由轉換雇主,讓受不了雇主或勞動條件的外勞有選擇空間;但因涉及如何預告、預告期如何處置等問題,全面放寬有困難。
陳瑞嘉說,將優先針對雇主傷害「人權保障」、讓外勞權益受損等行為,開放外勞轉換雇主,但實施方式須多方考量,以避免弊端;例如若有勞資爭議就能轉換雇主,外勞可能會故意製造勞資爭議;而外勞轉換雇主後,家庭類外勞可重新申請,製造業雇主因為將名額轉讓,將無法遞補外勞。
勞委會表示,據移民署統計,民國八十一年至今年十一月底,逃跑外勞共十五萬九千多人,已有十二多萬人查處出境。
而勞委會去年及今年統計顯示,家庭外勞在工作屆滿前六個月逃跑比率最高,達四成八,另一個高峰期則是初入境半年內,約達三成六。
產業外勞的逃跑高峰也是工作期屆滿前六個月,比率近五成二,入境後半年內逃跑比率約六成一。
資料來源:聯合報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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