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10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外勞逃跑,在不能歸責於雇主的情況下,家庭看護外勞的申請遞補等待期從原本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產業外勞也改為滿6個月就可申請遞補。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外籍看護工來台後如果行蹤不明,雇主必須等待6個月,才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嚴重影響受看護者及家屬的權益。
有鑑於此,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縮短雇主在外勞逃跑後申請遞補的等待期;也就是說,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時,若外勞因不可歸責雇主的原因逃跑,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滿3個月仍未查獲,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產業外勞也改為滿6個月即可申請遞補。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表示,修法縮短申請遞補等待期後,將有助於亟需照顧的重度失能家庭。她說:『(原音)很多複雜的理由他(外勞)行蹤不明了,這些家庭都是極度、重度失能,一定要有照顧者,那他們這個遞補的等待期,從過去是要等6個月,現在這次修正會變成3個月,那至少時間就縮短了一半。』
另外,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雇主也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希望減少雇傭關係不良的問題。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受聘僱的外國人若曠職、失去聯繫,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102.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