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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民眾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如何救濟, 確保勞動權益? 
2016-05-18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04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2,781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1,090件、586件及515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例近8成,又訴願決定撤銷及不受理(例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等)者,共計239件,約占決定案件數1成左右,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

勞動部表示,以占最大宗《勞動基準法》訴願案為例,最常見者為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加班費,未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等可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之機制,或簽到簿未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致被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第5項裁罰,而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是誤以為已經排定每日固定班表、公司採責任制管理,而無須再另外準備員工出勤紀錄等。依今(105)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規定,雖然可以在工作規則與勞工約定上下班不打卡,但雇主還是要每天記錄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就業服務法》訴願案部分,常見為訴願人經營餐廳、小吃店,訴願人之外國籍友人至店內順手幫忙客人點餐、洗碗,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以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予以裁處。而訴願人常以並無給付該外國人薪水,或該外國人僅是好意幫忙為其主張,但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雖訴願人與此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無給付薪水報酬,但未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而讓該外國人停留於其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即違反該條規定。

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雇主或民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業務單位:勞動法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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