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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2016-05-30

勞動部表示,「端午節(農曆5月5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本(105)年之端午節為6月9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端午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端午節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同時,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6月9日「端午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端午節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5年之端午節期間可以連假4天,即將6月4日之非上班日與6月10日之上班日對調為之。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勞動部於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爰事業單位如欲採行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提醒,包括「端午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