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QA
勞動力發展署105年11月3日
壹、政策及管理面
一、適用對象
(一)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1日何時開始實施?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之規定,自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起第3日,即105年11月5日生效。另勞動部將於105年11月3日於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布續聘申請書,供民眾下載使用。
(二)外籍勞工於105年11月4日(含當日)以前到期,是否可免出國繼續留臺工作?
答:不行。依據法令規定是105年11月5日生效,所以外籍勞工原聘僱許可期限如在11月5日前已屆滿,雇主自應依就業服務法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僱聘辦法)規定,於期滿前為外國人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三)於105年11月5日起到期的外籍勞工,如何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
答:於105年11月5日起到期之外籍勞工,雇主如與外勞確認有續聘之意願,且雇主具勞動部許可有效之招募許可者,雇主應申請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續留臺工作。
(四)從事哪些業別的外籍勞工可以繼續留臺工作?
答:沒有行業限制。現行雇主經許可聘僱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均得申請所聘僱外籍勞工繼續留臺工作。
二、相關規定
(一)配合取消出國一日規定,相關應配合修正的規定有哪些?
答:就業服務法取消出國一日規定公布生效後,相關配合修正與新增之子法,包括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上開規定為求周延,已於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1月7日進行預告,並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發布實施。
(二)取消出國一日後,外籍勞工請假返國的規範為何?
答:取消出國一日後外籍勞工請假之規範,勞動部刻正進行法制作業中,並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發布實施。
三、過渡期措施:
(一)取消出國一日規定經總統公布後,為何需要令釋來處理過渡期?
答:本法雖然已修正公布,但是相關子法規定須要進行法制作業,例如預告以蒐集外界意見,故勞動部為保障空窗期外籍勞工及雇主權益,爰以令釋方式處理外籍勞工期滿續聘事宜。
(二)取消出國一日規定105年11月5日生效起至子法修正發布生效前,原雇主如何申請外籍勞工期滿續聘留臺工作?申請程序為何?
答:105年11月5日生效起至子法修正發布前,取得招募許可之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限內,經與外國人合意後,得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國人。
四、健康檢查
(一)雇主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外籍勞工後,自續聘之日或期滿轉換日起3日內是否須辦理健康檢查?
答:基於簡政便民,雇主期滿續聘外籍勞工,或期滿轉換承接外籍勞工,已無須於續聘日或期滿轉換日起3日內辦理健康檢查。
(二)外籍勞工經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後,雇主後續辦理定期健康檢查之時點為何?
答:雇主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外籍勞工,依規定應定期於期滿續聘日或期滿轉換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外籍勞工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五、外勞入國通報與居留事宜
(一)雇主期滿續聘外籍勞工,是否須自期滿續聘日起3日內向縣市政府通報?
答:基於簡化行政程序,雇主期滿續聘外籍勞工,尚無須於期滿續聘後3日內向縣市政府辦理通報。
(二)雇主期滿轉換承接外籍勞工,是否須自期滿轉換之日起3日內向縣市政府通報?
答:考量雇主期滿轉換承接其他雇主原聘僱之外籍勞工,勞動部已規劃修正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明定雇主應於期滿轉換之日起3日內向縣市政府辦理通報。
(三)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的外籍勞工,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
答:雇主應於原外僑居留證到期前,憑勞動部許可之期滿續聘許可函或期滿轉換許可函等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六、外勞請假返國
(一)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雇主如何與外籍勞工協調返鄉休假事宜?
答:修法後,外籍勞工如欲返鄉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議,大幅增加排假及人力調配的彈性。勞動部亦已研訂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辦法,將儘速公布實施,以建立勞雇相關權利義務規範。
(二)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未來雇主如何處理外籍勞工返鄉休假事宜?
答: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的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外籍勞工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七、不續聘處理
(一)如果勞雇雙方無續聘意願且外勞想要返國,雇主後續應如何處理?
答:
1.如果外籍勞工沒有繼續留臺工作意願,則依現行規定於期滿前協助外籍勞工安排返國事宜。
2.如果外籍勞工有繼續留臺工作意願,勞動部刻正修訂轉換雇主準則相關規定中,未來可以依據修正規定辦理轉換雇主事宜。
(二)如果勞雇雙方無續聘意願且經轉出後,仍無新雇主承接外籍勞工,雇主應如何處理?
答:依據規劃修正之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雇主與外勞協議不續聘轉出經登錄「外勞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且於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應由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三)如果雇主不續聘且原外籍勞工選擇轉換雇主,是否會影響雇主聘僱新外籍勞工的名額?
答: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外籍勞工轉出後,即可聘僱或承接新的外籍勞工。如原外籍勞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名額。
八、其他
(一)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是否將無法淘汰不適任的外籍勞工?
答:
1.勞動部將配合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相關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明定雇主於期滿前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繼續聘僱,審查通過後即核發3年的聘僱許可。
2.聘僱許可期限屆滿3年時,雇主可以選擇繼續聘僱該外籍勞工或不續聘。因此,雇主仍保有汰換不良勞工之機制。
(二)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雇主的聘僱成本會不會因此增加?
答:
1.按現行法規,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與「服務費」,「登記費及介紹費」的上限金額為所招募員工之第1個月薪資,故仲介公司得向事業類雇主收取新臺幣(以下同)20,008元,及向家庭類雇主收取17,000元之登記費及介紹費;至於「服務費」的上限則是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2,000元。
2.仲介公司如向雇主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將處以超收費用10至20倍罰鍰,另處3個月以上停業處分。
(三)提前通知外籍勞工不續聘,是否將使行蹤不明的情形更為惡化?
答: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因素複雜,如同胞慫恿、聘僱期滿返國需再支付仲介費或不續聘都是可能的影響因素。勞動部已規劃於轉換雇主準則中明定申請程序,讓不被繼續聘僱的外籍勞工可以有充分的時間轉換至新雇主處繼續工作。另亦建議雇主與仲介公司多提供相關協助,俾同時保障雇主的用人權益及外籍勞工的就業權益。
(四)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外籍勞工來臺工作的仲介費用是否會增加?
答:
1.國外仲介費用之收取標準均由外籍勞工來源國規定,為避免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發生國外仲介費用大幅提高及超收之情形,勞動部將積極進行防堵並與外籍勞工來源國合作,就超收費用之問題加強查處。
2.若確有外籍勞工來源不足之情況,勞動部將與來源國進行雙邊洽談,並推動國對國直聘,以解決國人用人需求。
(五)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外籍勞工可能在臺長達12年,仲介公司如何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
答:原雇主如於外籍勞工期滿後繼續聘僱, 仲介公司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之金額,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原雇主如於外籍勞工期滿後不再繼續聘僱,且轉由新雇主期滿續聘,仲介公司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之金額,勞動部將另以函釋補充說明。
(六)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是否會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答:不會。本次修法目的是為了減輕外籍勞工出國後再返國需支付仲介費的負擔。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如有缺工需求,欲繼續聘僱外籍勞工,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求才,經招募人力不足時,才可以申請繼續聘僱外籍勞工,且如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國內招募求職者的情事,外籍勞工申請案件將不予許可,因此不會影響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
(七) 取消出國一日規定前,雇主已先至國外辦理相關手續,後續如何處理?
答:取消出國一日規定公告後,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外國人,已毋須再辦理國外簽證驗證、入境前國外健康檢查等事宜。
(八)雇主如何取得出國一日取消相關子法規定?
答: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下載,網址為http://www.wda.gov.tw/index.jsp。
(九)如果有取消出國一日的問題,可以找哪單位詢問?
答: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電話0800-085-151、02-89956000。
(十)取消出國一日後之相關辦理事項流程為何?
答:修法後,雇主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使外國人出國,相關流程可參考流程圖(如附件)。
貳、申請程序面
一、期滿續聘何時可以開始申請?
答: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上開規定將自105年11月5日生效,欲申請期滿續聘之雇主可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公布之期滿續聘申請書表送件申請。
二、期滿轉換何時可以開始申請?
答:有關外勞期滿轉聘申請部分,相關轉聘規定目前已同步處理,俟修正完成後,民眾即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將公布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www.wda.gov.tw/index.jsp);民眾如仍有外勞期滿轉聘相關疑問,請民眾留下連絡電話,將由專人回復。
三、外國人免出國1日規定通過後,外國人來臺工作3年期滿後繼續留臺工作是否仍須辦理國內求才與申請招募許可函?
答:按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爰此,雇主欲聘僱外國人,不論是否從國外引進,均須按雇聘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申請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始能填具申請書申請聘僱外國人。
四、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欲期滿續聘外國人,已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函後,是否可以不必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
答:製造業、營造業雇主申請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函後,如欲期滿續聘外國人,仍須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
五、家庭類雇主期滿續聘現任外國人,是否仍需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答:家庭類雇主申請期滿續聘前,仍需取得招募許可函始得申請期滿續聘。
六、可否使用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期滿續聘外國人?
答:有關期滿續聘外國人之申請,初期採書面方式受理,網路線上申請開放上線時間將於系統公告。
七、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請假期間就業安定費如何計算?
答:
1.依本法第55條及雇聘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業安定費計算係依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行業別、人數及聘僱起訖日期計算,如有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計費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由於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該請假期間並非等同於聘僱關係終止且廢止聘僱許可,故請假期間聘僱許可仍然有效,雇主當依規定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八、原雇主與外國人期滿續聘,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後,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外國人行蹤不明,是否仍需通報?
答:原雇主欲與外國人期滿續聘,依規定申請期滿續聘並經核發聘僱許可,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原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通報。
九、申請期滿續聘應準備文件有哪些?
答:原雇主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應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十、有關外勞期滿續聘申請部分,民眾如仍有疑問,可至何處詢問?
答:民眾若仍有疑問,可洽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查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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