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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程序
一、
申請資格
1.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
  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
  金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
前二款計畫工程之個別工程,其個別工程合約總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合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
 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方式
  ◎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
 
《工程總金額NT$》x《工程建設經費比例85%》x《人力費率□25%□30%□35%》x20%
=《平均工資□1,500□1,700NT$/人日》×《工期(日曆天)》
   
前項公式之各項數值採認標準及比例如下:
1.
工程總金額:重大工程之工程總金額應依工程契約書中所載之工程總金額為核算依據,若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
契約書外另提供工程材料,其費用得一併納入計算。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程總金額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 
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2.
工程建設經費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3.
人力費率:
A: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前,土木營造工程及其他工
程為百分之三十,建築營造工程為百分之三十五。 
B: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二後,人力費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
4.
平均工資:
A: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七年五月十日前,平均工資為每日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B: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七年五月二
日後,平均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一千七百元。